國聲科技特約商店會員金流代收規範

特店會員向本公司申請金流代收功能時,應依本公司相關程序進行驗證並提供相關資料文件,經本公司驗證通過後,特店會員即取得金流服務特約商店資格得依本公司提供之各項金流代收方式進行交易收付款。

本《特約商店會員金流代收規範》構成《國聲科技特店會員服務條款》之一部分。

第一條 特店會員同意事項

  1. 特店會員使用本公司提供之金流代收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時,應當遵守法令及特店會員與本公司約定之各項服務規範。
  2. 特店會員與交易相對人發生交易糾紛時,本公司應秉持誠信精神協助交易雙方排解交易糾紛。若交易相對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後並透過發卡機構主張拒絕付款或其他產生爭議款項之情事者,本公司應依主管機關就「信用卡消費爭議帳款處理機制」規範及相關法令,協助交易雙方處理爭議款項,但本公司不承擔支付該筆帳款給予特店會員之義務;若本公司已為給付者,特店會員應返還本公司所墊付之款項,並同意本公司得自應付特店會員之他次請款金額或應付款項中逕予抵扣;倘致本公司受有損害,特店會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並得依法追訴特店會員之相關法律責任。
  3. 若特店會員未遵從本特約商店服務規範或本公司網站服務說明、交易頁面中之操作提示、規則等,本公司得拒絕為特店會員提供本收款服務之一部或全部,特店會員並應承擔因此所生之責任。如可歸責於特店會員因素導致本公司之錯誤而將交易款項先行撥付至特店會員之國聲科技帳戶或金融機構帳戶者,特店會員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期限內返還該筆交易款項予本公司;特店會員並同意本公司得自特店會員之國聲科技帳戶之帳戶餘額或他次代收款項中逕予抵扣該筆交易款項及(或)暫停特店會員要求自特店會員之國聲科技帳戶提領該筆交易款項至特店會員金融機構帳戶之權利。
  4. 特店會員並應承擔相關費用。如發現使用信用卡進行無實質交易之收款,特店會員同意本公司得將其信用卡支付之款項進行退刷,如該款項已撥付至特店會員之國聲科技帳戶或金融機構帳戶者,特店會員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期限內返還該筆交易款項予本公司。
  5. 本公司為編印或建置商家目錄目的需要,得使用特店會員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但特店會員要求不刊登者,不在此限。
  6. 特店會員對於本公司就本收款服務所核發之專用帳號及密碼,包括但不限於測試帳號密碼等,應善盡保管、保密之責。
  7. 本公司得向特店會員查詢交易之物品或提供之服務項目內容,特店會員負有詳盡描述交易商品、服務之揭露義務並註明其他有關事項(如附加費用等),並應確保交易資料之正確性。
  8. 特店會員應依據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稅事宜
  9. 特店會員同意配合本公司、本收款服務合作之金融機構、信用卡組織或主管機關(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查核作業(查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交易紀錄或交易異常狀況)並辦理相關事宜,且特店會員同意本公司或其他有權機關得向特店會員進行必要之資料安全查核,以確保交易資料之安全性。
  10. 若特店會員遇有交易障礙得立即與本公司客服單位聯繫處理,不得隨意與未經本公司確認身份之人員接觸,以避免個人資料或交易相關資料洩漏而造成第三人之損失,若可歸責於特店會員因素導致上述情事發生所生之損害,特店會員應負賠償之責。
  11. 特店會員應於營業網站或實體店舖明顯處揭露交易支付服務係由「國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具體之揭露方式應依本公司提供之方法為之。
  12. 本公司得要求特店會員進行必要的教育訓練及配合法令宣導事項。

第二條 電子商務交易

  1. 電子商務係指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進行之買賣交易,本公司特店會員應自行負責就其電子商務交易對象為必要之查核。
  2. 特店會員應將交易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資訊(如下範例資訊)於交易前揭露予交易相對人,並應保留所有訂單記錄、出貨單據及客戶簽收單。若有交易糾紛產生,本公司將協助交易雙方協商解決。

    1. 交易內容: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內容。
    2. 價格:交易商品或服務之交易金額(需含營業稅)。
    3. 付款方式:提供之付款金流方式。
    4. 聯絡方式:線上客服或客服專線。
    5. 寄送方式:商品寄送之方式及時間(郵遞方式、費用及應由何方負擔運費或其他必要資訊等)。
    6. 退貨條件:退貨方式及條件。
    7. 猶豫期:符合法規之「商品猶豫期間」之訊息及期間。
    8. 其它條件:商品是否有進出口限制或額外稅賦(依他國法令而有不同者須做特別說明)。
    9. 商品銷售依法令應揭露之事項(政府核發之許可字、證號等)

第三條 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特別約定

若特店會員申請使用本收款服務提供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特店會員應同意遵守以下事項:

  1. 特店會員須注意與其交易之交易相對人是否有異常刷卡情形,若發現任何有疑義之簽帳交易或與其交易之交易相對人所使用之信用卡包括但不限於可能係偽造、掛失卡、或持卡人交易行為值得懷疑者,特店會員應通知本公司協助向合作之金融機構進行確認,並配合為必要之處理。
  2.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特店會員不得另外再裝置任何擷取或留存卡號資料之軟硬體程式,如有違反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特店會員使用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倘造成損害,特店會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3. 特店會員於實體通路交易時,提供予交易相對人之簽帳單至少應載明收單機構名稱、本公司名稱、特店會員名稱、卡別、卡號、授權號碼、交易日期及金額,且卡號之揭露方式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妥善保管資料及簽帳單。
  4. 交易雙方採用信用卡支付交易款項時,整筆交易須一次取得授權及請款,特店會員不得將一筆交易攤分作兩筆或多筆金額(即化整為零)進行分刷交易並重新個別取得交易授權號碼或有其他變相之融資行為。
  5. 特店會員若經司法及相關機關、國際信用卡組織、發卡機構或其他收單機構等單位通報、或經本公司認定特店會員為從事風險交易者,本公司無須事先通知特店會員,得暫時停止特店會員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或啟動安全控管機制(例如:網路交易使用信用卡國際組織安全認證3D-Secure)。本公司應於收到前述機關單位通知特店會員無風險之虞後才得回復相關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等,特店會員同意不得請求暫停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期間相關交易款項之利息或其他賠償。
  6. 特店會員使用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與交易相對人進行網路交易,交易相對人得免於簽單簽名及刷卡,特店會員須保留可隨時提供本公司有關網路交易之證明;如本公司通知特店會員相關信用卡支付款項失敗時,特店會員即不得交貨或繼續提供服務或勞務。特店會員不得讓財務資融公司等不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機構透過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進行交易。
  7. 特店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對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交易無付款之義務,若本公司已為給付者,特店會員負返還之責。本公司並得自應支付予特店會員之他次請款金額或應付款項或自特店會員國聲科技帳戶中餘額逕行扣除抵充之。致生之損害及衍生之一切相關費用,特店會員應負賠償之責。

    1. 特店會員未依本特約商店服務規範第三條內容處理帳款。
    2. 非屬本公司核給之專屬商店代號進行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交易。
    3. 未透過本公司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所取得交易授權號碼(含偽造及自編交易授權號碼)。
    4. 無實際購買商品或服務之交易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向地下錢莊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
    5. 特店會員替其他特店會員或第三方刷卡或非透過本公司提供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向本公司結帳請款者。
    6. 特店會員受理非經合法登記之營業項目、或交易雙方從事非法交易而產生之簽帳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出借交易者;但經特店會員提出該簽帳交易並非從事非經合法登記之營業項目而產生之證明者,本公司及合作金融機構於確認該筆款項已無遭司法機關留置或遭其他發卡機構拒付時,本公司應將款項返還予特店會員。
    7. 本公司接獲發卡機構或國內、外任一清算機構拒付者。
    8. 未經過安全控管機制的交易(例如:網路交易使用信用卡國際組織安全認證3D-Secure),經持卡人透過發卡機構否認交易,且本公司已提供持卡人否認交易之相關文件予特店會員。
    9. 經本公司或司法、相關政府機關、國際信用卡組織、發卡機構或其他收單機構等單位舉證特店會員不符合信用卡國際組織所制訂之信用卡簽帳交易規定及習慣者。
    10. 自合約終止生效日起,未於十個營業日內向本公司請款之剩餘簽帳交易款項。
    11. 持卡人未收到商品或服務。
    12. 特店會員受理信用卡付款之交易相對人辦理退貨、取消交易、或其交易價格變動相關事宜時,原交易款項進行退刷,而衍生之相關費用。
    13. 本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因系統設備障礙、斷線,以致無法透過網路取得交易授權碼時,依信用卡國際組織規範,特店會員不得利用電話及人工索取授權碼,特店會員得聯繫本公司客服中心尋求協助。
    14. 本公司對特店會員應透過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向公司請求撥付信用卡代收交易款項,不得另向其他機構請款。
    15. 特店會員應對使用信用卡付款之交易相對人,提供同等質之服務及優待,特店會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向交易相對人加收手續費或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交易付款方式,且不得限制每筆交易最高及最低金額。
    16. 特店會員不得將本公司依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向特店會員所收取之手續費或其他相關費用轉嫁於交易相對人之交易金額內,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附加價款予交易相對人,若有上述轉嫁或附加價款之行為時,特店會員須立即將轉嫁或附加款退還交易相對人,若有任何對交易相對人之不公平待遇,經查證屬實者,特店會員須負全責處理,如因此造成本公司損失,特店會員應負賠償責任。
    17. 特店會員如自行提供以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者,不得將應收債權讓售予第三人。
    18. 特店會員不得將本公司提供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商店代號、簽帳用品和相關軟硬體設備(含刷卡機),借予、讓與或供他人使用;亦不得向他人借入商店代號和相關軟硬體設備(含刷卡機)。
    19. 特店會員不得將本公司提供之簽帳用品和相關軟硬體設備(含刷卡機)進行破壞、偷竊交易資料或擅自修改相關程式。
    20. 特店會員同意本公司與特店會員間簽約、解約及風險提報資料交付予收單機構進行查核及供收單機構報送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代收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第5條規定辦理。
    21. 特店會員接受以信用卡支付之交易金額年度超逾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一定請款金額時,應於次年度起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

第四條 保密義務及所有權

  1. 特店會員因本收款服務而知悉交易相對人之任何交易相關資料時,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須保守秘密。
  2. 特店會員所使用本收款服務中所有相關業務資料服務及軟、硬體設備,其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以本公司為權利人,除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者外,應保守秘密;未經本公司同意,特店會員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登載或以其他任何目的加以使用,若對本公司或第三方因此所受包括但不限於財產、名譽或商譽等一切損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3. 本項保密義務於《國聲科技特店會員服務條款》終止或有效期間屆滿後仍繼續有效。

第五條 規範內容修訂及業務訊息之傳達

因本特約商店服務規範之內容修訂,本公司應依《國聲科技特店會員服務條款》約定通知方式進行送達。